|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3月08日 07:4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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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日,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成都稽查局立案调查。 2011年3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送达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有关当事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国证监会认定,2009年4月7日至10月18日期间,公司未及时将大股东四川香凤与重组方签订《托管协议》、其股份表决权被托管的事项进行披露,也未在公司2009年中期报告中披露。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彬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公司未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其股权托管的行为及未在中期报告中披露股权托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彬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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