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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公司(出卖人)于2011年1月12日与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买受人,下称:储备中心)正式签署了有关《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标的物(下称:收购地块)为公司位于南宁市亭洪路的0507057宗地,属出让工业用地,面积为231972.95平方米(折合347.959亩)。收购地块的四至范围以有关《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所示红线范围为准。经按规定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在收购地块出让前预付土地收购补偿费人民币1,107,704,125.00元;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公司现厂址土地变性增值收益按出让价扣除收储成本和国家计提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司整体搬迁所涉及的费用。公司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收购地块按本合同规定条件交由储备中心验收。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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