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03日 23:1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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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收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执行裁定书,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下称:建行)诉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虹公司)及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二案,经申请执行人建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524247.43元),法院执行裁定情况如下: 解除冻结和划拨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分别为交通银行南宁福建园支行30500000元,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805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97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福建园支行3274247.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案共21起,标的合计1362万元。 本次法院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对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公司下一步将依法对华虹公司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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