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29日 09:4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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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有关仲裁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针织品有限公司(现由公司承接)于1993年7月17日与香港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现由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中国)承接]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太平洋)的合同书》(下称:《合作合同》),双方合作成立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都太平洋。该公司成立后,《合作合同》的部分条款经过了多次变更。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合作合同》条款约定,合作经营总期限为二十一年,分三个阶段进行。根据《合作合同》的相关约定,合作双方在2010年1月起协商第三阶段的利益分配和其他合作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均提出了各自的合作条件,但至今未能达成一致。 现申请人太平洋中国已就《合作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已正式受理。仲裁请求如下: 请求裁决申请人太平洋中国与被申请人公司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请求按照《合作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作合同》第三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益分配方式为:合作企业每年优先向被申请人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并且被申请人每年可获合作企业年度税后净利润(注:净利润的计算须先行扣除合作企业已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的50%;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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