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08日 09:2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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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其中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通过关于改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阳光)现任经营班子部分成员自行出资对厦门阳光增资的议案:增资价格为1元/股,共计人民币1620万元。增资后,厦门阳光的注册资金由2亿元增至2.162亿元;其中:公司持有2亿元,持股92.507%;自然人持有0.162亿元,持股7.493%。同时,厦门阳光的公司类型由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同意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分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一亿元人民币,该笔借款拟分两次以两种担保方式借入,其中5000万元人民币由公司控股股东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下的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由公司信用担保;借款期限分别为两年(自双方签订正式借款协议之日起计算),借款利率为3.76%(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执行)。 五、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金额不超过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报材料前经审计净资产的40%。 六、同意公司为控股51%的浙江远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远阳照明)向中国建设银行上虞支行申请2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远阳照明另一方股东李方中将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包括但不仅限于现金、存款、房产、有价证券、汽车等资产)作为49%担保责任的保证物。 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12月24日上午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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