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27日 22:4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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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收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两份,分别判决如下: 一、(2010)兴民初字第71号 1、由被告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龙华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下称:安龙支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387458.4元(截至2010年10月15日)及从2010年10月16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 2、安龙支行对安龙华虹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抵押资产[以安龙支行与安龙华虹订立的2005003号《抵押合同》及2007年最高抵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下称: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公司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800元,由安龙华虹、公司承担。 二、(2010)兴民初字第72号 1、由被告安龙华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安龙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124144.76元(截至2010年10月15日)及从2010年10月16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止的利息(从2010年10月16日至2010年10月28日按年贷款利率5.31%计算,从2010年10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 2、安龙支行对安龙华虹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抵押资产(以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公司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00元,由安龙华虹、公司承担。 鉴于上述案件事实清楚,公司决定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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