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03日 19:1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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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因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发化工)、宜昌泓清源水电有限公司(下称:泓清源)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武汉方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方德公司)履行合作协议产生纠纷,公司及方德公司作为原告,以兴发化工及泓清源为被告,以宜昌方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方利达)为第三人,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受理。现将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2003年9月19日,公司与兴发化工、方德公司以及兴山兴发三利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三利公司,现为泓清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方德公司与三利公司合资组建方利达,合资期限50年,利用废磷渣作为原料,兴建一条年产40万吨的磷渣烘干线。磷渣由兴发化工和三利公司在合资期限内供应,其产品干磷渣由公司控股之华新宜昌水泥有限公司或其他控股或关联公司负责收购。上述四方于同日签订了《磷渣供销协议书》,作为合作协议书的附件。 上述合同签订后,在完成立项审批、环境评估等法律程序后,方利达注册成立,其磷渣烘干线于2005年2月建成投产。2006年1月泓清源收购了三利公司持有方利达的全部股权。后来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由于自2008年10月下旬起,兴发化工、泓清源不再供应磷渣,从而发生纠纷,且未能协商解决,公司与方德公司作为原告对兴发化工与泓清源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书》与《磷渣供销协议》,并由两被告连带赔偿违约行为给原告方德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01.68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法院将于2010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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