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08日 19:1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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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8日召开八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向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装箱集团)提供融资性保函专项额度全折人民币7亿元,期限3年,由深圳南方中集东部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加上公司之前已经给予集装箱集团的授信,公司给予集装箱集团的授信合并金额为人民币17.43亿元。 二、同意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母公司;下称:招商局)提供集团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亿元;对招商局集团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季度季末资本净额的15%;对招商局集团属下单一企业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季度季末资本净额的10%;授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须按规定履行向股东大会报批的程序。 上述事项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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