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31日 22:1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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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召开四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信托合作暨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高盛华)、控股子公司大连海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连海孚;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高盛华持股66.7%)拟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诚信托)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 1、中诚信托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6.1333亿元(6.1333亿个信托单位),其中优先级信托资产规模不超过4.5亿个优先级信托单位,由中诚信托向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推介并募集;次级信托资产规模为1.6333亿个次级信托单位,由高盛华以其持有的对大连海孚1.6333亿元债权进行认购。集合信托计划期限暂定为27个月,其中缓冲期3个月。 2、中诚信托拟以信托资金1333万元对大连海孚进行增资,增资后大连海孚的注册资本为3333万元,其中高盛华、中诚信托、昊宇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昊宇投资,持有大连海孚33.3%股权)分别出资1334万元、1333万元、666万元,占股40.02%、40.00%、19.98%;昊宇投资同意在大连海孚累计支付搬迁款3亿元后20个工作日内,由中诚信托以信托资金300万元受让昊宇投资持有的大连海孚300万元出资,同时高盛华以366万元受让昊宇投资持有的大连海孚366万元出资。受让后大连海孚的股权结构为高盛华、中诚信托分别持股51%、49%;中诚信托以信托项下除用于前述增资和受让股权外的其他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高盛华对大连海孚的债权。上述信托资金将用于大连海孚拥有大连(2010)-21号地块对应的大连第一发电厂解放广场厂区搬迁改造项目(下称:解放广场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3.2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 3、为保证大连海孚履行对中诚信托的不超过4.5亿元债务,公司以持有的高盛华70%的股权、高盛华以持有的大连海孚51%的股权(按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计算)向中诚信托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大连海孚以其持有的解放广场项目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向中诚信托提供抵押担保。 履行本次担保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金额为101350万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为111350万元,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 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9月16日上午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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