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26日 21:1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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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的有关《民事调解书》,就原告乐山市沙湾汇源燃料有限公司(下称:乐山汇源)诉请判令被告公司偿付有关欠款事宜,经乐山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双方确认,公司尚欠乐山汇源洗混煤款16547361.87元(截至2009年12月21日)、水泥款870941.80元(截至2010年1月26日),合计欠款17418303.67元,由公司在2010年10月22日前向乐山汇源付清。乐山汇源放弃要求公司承担欠款利息423653.46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10元,由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乐山中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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