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6月21日 19:1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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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受理通知书》一份、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峨眉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各四份,具体如下: 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乐民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有关《受理通知书》,已立案审查。 二、就原告绵阳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鑫投资)诉公司《融资顾问协议》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汇鑫投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60元,由汇鑫投资负担。 三、就公司与东台市环球不锈钢制品厂(下称:环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下称:第10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环球厂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有关《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环球厂支付欠款523447.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17元,申请执行费7634元。 就环球厂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35598.42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判委)讨论决定案件中止执行,并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有关《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第103号调解书中止执行。 四、就公司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下称:镁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下称:第114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镁砖厂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有关《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镁砖厂支付欠款18948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23元,申请执行费2742元。 就镁砖厂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94347.9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审判委讨论决定案件中止执行,并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有关《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第1143号调解书中止执行。 五、就公司与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下称:乐诚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下称:第82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乐诚厂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0年6月4日作出有关《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乐诚厂支付欠款115897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669元,申请执行费78990元。 就乐诚厂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719416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审判委讨论决定中止执行,并于2010年6月9日作出有关《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第828号调解书中止执行。 六、就公司与峨眉山市宏盛冶金机械厂(下称:宏盛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下称:第134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宏盛厂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0年6月4日作出有关《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宏盛厂支付欠款113478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06元,申请执行费13822元。 就宏盛厂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56116.6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审判委讨论决定中止执行,并于2010年6月9日作出有关《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第1346号调解书中止执行。 上述《执行裁定书》均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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