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08日 19:41 |
作者: |
|
| |
2010年7月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峨眉法院)有关《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各6份,具体如下: 一、就公司与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下称:六彬石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下称:第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六彬石膏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六彬石膏支付欠款1087382.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4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3273元。 就六彬石膏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14125.29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判委)讨论决定中止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第81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二、就公司与渑池县金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金华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下称: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金华材料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金华材料支付欠款1580672.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513元,申请执行费18206元。 就金华材料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608391.28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审判委讨论决定中止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第23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三、就公司与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下称:大为石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下称:第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大为石膏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大为石膏支付欠款1726356.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23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0338元。 就大为石膏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62929.10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审判委讨论决定中止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第78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四、就公司与陈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下称: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陈兴明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陈兴明支付欠款492156.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3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880元、申请执行费7282元。 就陈兴明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7254.51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审判委讨论决定中止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第82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五、就公司与成都泰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宇气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下称: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泰宇气体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泰宇气体支付欠款80103.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16元、申请执行费1118元。 就泰宇气体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2337.30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审判委讨论决定中止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第76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六、就公司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镁铝耐火材料厂(下称:淄川耐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下称: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淄川耐材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淄川耐材支付欠款1366725.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550元、申请执行费17178元。 就淄川耐材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92453.11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审判委讨论决定中止执行,并作出有关《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上述《执行裁定书》所涉及的裁定均自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