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6月07日 22:3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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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5日,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控股集团)、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能集团)签署《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矿业公司;注册资本为贰亿元人民币,公司持股70%(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批复已批准公司取得控股集团持有的矿业公司51%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将持有的矿业公司19%股权(下称:标的股权)转让给浙能集团,标的股权转让价格由以下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公司收购控股集团持有的矿业公司股权的价款确定,遵循不加价原则,按有关公式计算为42112.93万元;第二部分以公司出资部分即矿业公司注册资本乘以相应股比计算,即3800万元。综上,本次交易对价合计45912.93万元;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仍按照公司与控股集团、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发展煤炭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鄂尔多斯色连一号井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条件执行。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三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浙能集团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交易包括评估报告的批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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