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13日 20:5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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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四份、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峨眉法院)《执行裁定书》三份及《民事调解书》一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杭州中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元泰典当)诉被告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下称:鹳山电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地纸业)、陈建龙、何香妹、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德旗典当)诉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陈建龙、何香妹、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原告德旗典当诉被告大地纸业、攀枝花大地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大地水泥)、华伦集团、陈建龙、何香妹、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上述三案原告均以华伦集团、大地纸业破产重整,已申报债权为由,分别向杭州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杭州中院分别作出有关民事裁定书三份,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泰典当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鹳山电缆的起诉;准许原告德旗典当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的起诉;准许原告德旗典当撤回对被告华伦集团、大地纸业的起诉。 二、杭州中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有关《通知》:法院审理的原告浙江真盛担保有限公司(下称:真盛担保)诉大地纸业、公司及陈建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公司以原告真盛担保所提供的证据短期资金借款协议上“公司”的印章虚假为由,向杭州中院申请对该印章的一致性、同一性进行鉴定。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短期资金借款协议上有法定代表人陈建龙的签字,所盖“公司”的印章是否真实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因此鉴定并无必要,对公司的申请,杭州中院不予准许。 杭州中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大地纸业破产重整,并已对所涉债权进行确认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杭州中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真盛担保撤回对被告大地纸业的起诉。 三、峨眉法院依据(2010)峨眉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下称:176号民事调解书)、(2010)峨眉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下称:17号民事调解书)、(2010)峨眉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下称: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分别受理了乐山天正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782元)、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948177.85元)、峨眉山市文华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535384.6元)。峨眉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公司书面向峨眉法院提交了“关于请求暂缓执行的报告”和“情况说明”。由于上述三案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峨眉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分别作出有关《执行裁定书》三份,分别依法裁定如下: 176号民事调解书、17号民事调解书、793号民事调解书均中止执行。该等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关于原告淄博正东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峨眉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峨眉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汽车配件款203226.2元;被告于2010年6月12日前付清原告上述汽车配件款;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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