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04日 22:1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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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有关执行通知书,就公司与秋实国际集团(泰国)有限公司驻新疆办事处(下称:秋实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的有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秋实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要求公司向“秋实公司”支付案款11292028.5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53213.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8453.27元,申请执行费78692.03元。 公司现已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秋实公司”及其首席代表盛德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长期侵占公司“酒花大厦”第24层房屋物权的赔偿诉讼,目前正在进行中。同时已经就上述被执行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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