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09日 22:5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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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自治区高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秋实国际集团(泰国)有限公司(下称:秋实公司)驻新疆办事处诉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劳动服务公司(下称:劳服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该案历经8年,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秋实公司败诉,其仍不服判决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于2010年1月21日判决如下:撤销自治区高院(2005)新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公司支付秋实公司驻疆办事处楼房转让款972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21921.47元;劳服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就上述再次判决结果,现公司正研究提起申诉事宜。公司财务部门正在积极组织测算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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