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23日 07:28 |
作者: |
|
| |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0年4月21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下达的(2009)厦民破字第01-9号、1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如下: 公司全体股东让渡的公司139672203股股份由本次《公司重整计划》确定的重组方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象屿集团)受让;象屿集团受让的上述股份须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办理过户手续。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公司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发生于厦门中院裁定公司破产重整之前且在厦门中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未申报的债权,包括因公司重整前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股民损失,经依法确认的,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上述裁定均自即日起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