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15日 22:5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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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下称:专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因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660元,由公司负担。 公司2009年年报对该案进行了全额计提预计负债的财务处理,因此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针对上述案件焦点-双方所签合同项下的货权问题,公司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有关情况如下:截止目前,原告(公司)一直未能取得合同项下的货物,而第三人(专营公司)已经存放在被告(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的货权转移给了原告。被告以内部体制改革为由拒绝向原告交付货物。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或第三人向原告交付3000吨PTA(价值2817万元)或赔偿原告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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