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13日 20:4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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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称:商务部)于2010年4月10日发布公告,终裁认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公告决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进口自美国和俄罗斯的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其中,美国两家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7.8%和19.9%,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64.8%;两家应诉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11.7%和12.0%,未应诉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44.6%;俄罗斯两家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6.3%,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5%。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母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是该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的申请人之一,公司是集团公司唯一生产取向电工钢产品的企业,取向电工钢的生产和销售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商务部最终裁定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将对公司相关业务的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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