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30日 05:5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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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执行通知书,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一案,通知情况如下: 1、限令被执行人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借款人民币54998112.18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0万元。 2、被执行人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及麦校勋对上述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3、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33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533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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