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2月08日 22:34 |
作者: |
|
|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分别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攀枝花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诉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地纸业)、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胡培军、陈建龙、何香妹、陈关军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中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大地纸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876828.98美元;华伦集团对大地纸业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胡培军、陈建龙、何香妹、陈关军对大地纸业应归还给原告的借款本金876828.98美元以及根据合同项下产生的罚息68523.53美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10年1月6日),从2010年1月7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所产生的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四计算,一并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71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2114元,由大地纸业负担,其余六被告负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一大地纸业、被告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攀枝花中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有关《民事裁定书》:因大地纸业破产重整工作组至今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攀枝花中院确认其已接管债务人大地纸业的财产。根据相关规定,攀枝花中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