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04日 20:5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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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借款合同》等,获知:莫帆(原告)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受理该案,具体事项如下: 根据原告于2008年3月14日与被告一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月利息2.5%,借款期限壹年(2008年3月14日至2009年3月13日),并由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公司为被告一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之后被告按合同规定每月支付利息至2008年11月13日。2008年11月14日至今,被告既不归还借款本金,又不支付相关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故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666667元(暂计算至2009年4月23日止,此后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另计),违约金119250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23859167元;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将按照之前对所涉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案履行自查、积极应诉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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