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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新材”公布苯酚产品反倾销复审裁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01日 19:13 作者
      2009年1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号公告称,应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复审调查裁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继续按照2004年第2号公告、2006年第64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2009年第102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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