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08日 22:5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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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与金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其董事长同时为公司董事长,下称:金鹰商贸)及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别持股79.67%及20.33%,下称:东方商城)签订《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公司拟委托金鹰商贸管理东方商城日常经营,金鹰商贸确保东方商城的年度税前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下称:利润基数)。东方商城年度税前利润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金鹰商贸可提取40%作为委托管理服务费,其余利润仍归东方商城所有;若东方商城年度税前利润未达到上述利润基数,不足部分由金鹰商贸向东方商城补足。本次委托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公司拟委托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法人实际控制人,下称:金鹰国际)作为公司主楼“南京中心大厦”的13至58层[作为出租用途,建筑面积为70000?O(最终以政府有关部门实测面积为准)]的租赁代理,在委托期内负责该物业的营销策划、租赁代理、宣传推广工作,委托期限3年。委托期内,金鹰国际完成与租赁客户的合同签署,且租户的首期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后,公司按实际成交的租金向金鹰国际支付45天的房屋租金作为服务费。 上述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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