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02日 21:3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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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六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成都国桦金属制业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国桦)、成都成商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商汽车)、何永成、张富兰签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书》(下称:《解除协议》),从《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五方于2009年7月7日签订的关于公司拟将持有的成商汽车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成都国桦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终止该协议的继续履行。公司从《解除协议》签订之日第二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成都国桦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150万元,同时向成都国桦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成都国桦在收到公司退还的股权款之日起三日内将公司已向其移交的涉及成商汽车的资料向公司移交完毕。 现《解除协议》已于2009年10月31日签订。2009年11月2日,公司已返还成都国桦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10305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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