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06日 17:5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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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2009年8月31日签发的有关《执行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就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远大集团)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3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远大集团向北京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高院已于2009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远大集团货款及代理费28459737.24美元(以人民币支付,按照2008年2月4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赔偿远大集团利息损失(自2008年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8459737.24美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2008年2月4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折算的人民币数额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律师费人民币70万元,差旅费、咨询费、翻译费、查询费以及其他费用人民币36098.52元;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远大集团偿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95000.00元;负担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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