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26日 20:4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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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仲裁委)有关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6年4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下称:安曼电子)、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下称:宏普国际)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人,下称:中信保)签署有关《代偿合同》;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作为抵押人及宏普国际与中信保签署相关《抵押担保合同》。2007年12月26日,安曼电子、宏普国际与中信保签署《关于〈代偿合同〉的补充协议》;公司及安曼电子、宏普国际与中信保签署《关于〈抵押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 因上述协议发生争议,故中信保依据上述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第一、二被申请人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立即偿还申请人代偿款项本金19096783.74美元(下称:代偿款项)及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全部律师费用(暂计954839.19美元);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暂计人民币5000元)。 申请人就第三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的良友大厦第5、6层房产,在13000000美元及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全部律师费用、仲裁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第一、二被申请人未能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完毕上述代偿款项及相应利息,则第三被申请人在6096783.74美元及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二、三被申请人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偿付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比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收取的强制执行费用、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媒体收取的公告费用、拍卖机构收取的佣金、费用等)。 本案尚在审理之中,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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