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13日 21:3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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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远大集团)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宏普实业)一案,终审判决如下: 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至第五项,变更第六项为:远大集团对宏普实业出质的公司股票(27510760股)享有质权,有权以上述出质的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远大集团实现质权后,宏普实业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有权向公司追偿;驳回远大集团、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766.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1507660.81元,由远大集团、公司、宏普实业分别负担人民币169797.05元、1168066.71元、169797.05元。 公司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不当”的错误。因此,公司决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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