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21日 21:1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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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有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下称:金桥支行)诉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永航公司)、张晓勇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永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桥支行欠款13023176.78元及利息1381071.25元(利息计算截止2009年6月10日,此后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2、如被告永航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质物被告永航公司所有的1318.55吨钢材(查封的1851.88吨扣除变卖的533.33吨)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3、被告张晓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在15068288.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7820.47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公司董事会已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诉,依法争取公司股东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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