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19日 19:53 |
作者: |
|
| |
2009年6月1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权益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下称:仁寿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获知:仁寿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受理仁寿政军煤炭加工厂(原告,下称:仁寿煤炭)诉人民水泥(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19713.39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经仁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定于2009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0元,自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2月,定于每月20日给付货款500000元,其余货款定于2010年3月30日之前付清;被告如按上述协议给付上述款项,原告自愿放弃资金占用费;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给付,所欠货款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09年6月3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本案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5000元,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余款8000元在2009年8月15日前向仁寿法院缴纳)。 根据申请人仁寿煤炭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除对人民水泥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申请,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人民水泥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综合办公楼一栋、职工宿舍楼两栋、第二厂办公楼两栋财产的查封。 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下称:拱墅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拱墅法院在审理原告施正明与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公司(下合称: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已提供担保),拱墅法院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银行帐户内存款112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