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08日 21:24 |
作者: |
|
|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8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获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重庆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恒丰银行)分别因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09年6月3日受理上述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告重庆银行于2009年1月21日与被告一公司签订《(最高额)授信业务总合同》,约定由原告在2009年1月21日至2010年1月21日期间,向被告一发放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4300万元的融资业务(为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保证金1300万元,敞口30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被告三陈建龙及被告四何香妹夫妇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被告二、三、四为被告一的上述融资业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为被告一承兑的汇票共40张,总金额为4285.71万元(含被告一缴纳的保证金1285.71万元,敞口3000万元),承兑期限均为6个月(到期日期分别为2009年7月21日、7月22日、8月16日)。近日,原告获悉被告一、二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且富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二进行破产重整。对此,原告已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四被告宣布提前终止以上合同,并提前收回融资。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3000万元和相应利息(利息自2009年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为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判令被告二、三、四就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原告恒丰银行于2008年6月18日与被告一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一发放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二华伦集团、被告三陈建龙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三作为保证人,对《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现因被告一未按期足额支付借款本息,被告一、二、三已经涉及多项重大诉讼,且主要资产已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甚至被告二可能申请破产等种种情形。对此,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截止目前,三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诉请: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同时被告二、三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罚息、复利损失;同时被告二、三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按月利率6.225‰计算,时间从2009年4月21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止。罚息、复利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