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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之言:陈建龙最高可判7年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4日 08:18 作者 吴正懿

    ⊙本报记者  吴正懿 
  
  四川金顶的民事纠纷沓而至,实际控制人华伦集团董事长陈建龙又涉刑事案件。昨天,浙江一位资深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根据《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低则单处罚金,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乐山公安对陈建龙立案侦查在意料之中。”一直关注此事的浙江资深律师对本报表示,乐山市政府希望尽快重组四川金顶,但金顶牵涉的大量债务是一大绊脚石。乐山警方如能控制核心人物陈建龙,可将违规担保的真相尽快调查清楚,四川金顶也可加速重组步伐。
  上述律师介绍,根据《刑法》第169条规定,上市公司高管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据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因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就应予追诉。
  据悉,目前上市公司高管或大股东因该罪名被追究刑责的案例较为罕见。去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为由,判处ST沪科原董事长张杰有期徒刑2年、罚金2000元,成为上海市对上市公司董事长依据该罪名判刑的第一案。去年10月,SST光明实际控制人冯永明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虚假出资罪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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