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5日 19:5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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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下称:商业银行)诉讼请求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他几家公司因为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和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而承担偿还连带保证责任一案,于2009年5月13日开庭审理。公司对于上述两家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真实有效性进行了进一步取证核实,并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供了经国家司法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贷款保证合同中有关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均与公司实际不符的鉴定结果和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担保决议中董事签字造假的证据。鉴于商业银行提出公司提供的物证鉴定书不符合民事案件取证程序,因此公司向法院提出物证鉴定申请。根据新的鉴定结果,法院将择日开庭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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