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2日 22:3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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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及五届六次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向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申请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并以公司拥有的成都肖家河有关房产作抵押物。 二、鉴于担保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为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8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了担保,并于2009年4月20日向公司提供了人民币170万元借款,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担保公司出具《股东大会同意抵押决议》,同意将其所拥有的有关房产及土地作抵押,为公司上述970万元借款分别提供反担保及抵押担保。 三、通过提请经营管理层采取加大催收公司应收款项力度的议案。 四、通过提请董事会尽快研究公司债权人诉讼解决办法的议案。 五、通过提请董事会采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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