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6日 22:3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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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9份,相关金融机构分别因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乐山中院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5月4日受理上述案件,现将相关诉讼请求公告如下: 1、原告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请:依法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款清止的利息;公司控股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下称:华伦集团)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诉请:判令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到期利息人民币3121.47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1日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由公司承担。 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下称: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4、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下称:金沙水泥)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5、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其所欠利息;确认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6、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49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金沙水泥(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一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被告二)对被告一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7、原告工行峨眉山支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归还365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所欠利息、复息、罚息;确认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确认金沙水泥(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一2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确认华伦集团(被告二)对被告一31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8、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下称:乐山商业银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峨支高借字第009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按实计算,以实际计算为准,下同),并判令被告一以其抵押资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令被告一、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二)立即连带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峨支借第03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8.5万元。 9、原告乐山商业银行诉请:判令公司(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2008年乐商银峨支借字第02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立即偿还原告06012008102401-194、195、196、197、198号和06012008103001-214号、06012009011601-046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承兑汇票垫付借款本金1020万元、600万元及各自至付清之日为止的未付利息(利息从原告承兑之日起以实际垫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下同),并判令华伦集团(被告二)、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06012009031201-110、111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承兑汇票垫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至付清之日为止的未付利息,并判令被告一以其抵押资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二、被告三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3.2万元。 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具体详见2009年5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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