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6日 22:37 |
作者: |
|
|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成都分行)于2009年4月27日提出的有关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如下:对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何香妹共计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成都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法院于2009年5月4日通知公司,上述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已依法查封了公司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的土地证号为(2001)6616号及(2002)6849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了公司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8组1203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宗地号S-15-2)和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22485.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宗地号1-4-1)及地上建筑、冻结了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上述资产限额冻结1000万元,期限至2011年4月27日止。 截至本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