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2日 22:3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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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8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乐山国资)就股权转让纠纷案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该案件;公司于2009年5月9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下称:峨眉山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十份,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下称:万利达公司)等分别就买卖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峨眉山法院陆续于2009年5月5日、7日、11日受理了上述案件。现将相关诉讼请求公告如下: 1、原告乐山国资诉请:判令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与公司(第二被告)立即按有关协议约定履行共同对原公司国企职工的安置义务(该项安置费用约需12468万元,具体以实际计算为准);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原告万利达公司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246409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3、原告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963336.19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4、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211871.95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5、原告峨眉山文华金属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2481125.91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6、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5518043.4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7、原告峨眉山市耐火材料厂诉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共计1010539.54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8、原告峨眉山市大为镇六彬石膏矿诉请:判令公司支付其拖欠的货款(含运费)1349034.88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由公司承担。 9、原告峨眉山市腾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9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10、原告陈兴明诉请:判令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57229.6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11、原告四川省乐山市沙湾新型特种耐火材料厂诉请:判令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88965.98元;本案保全及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2009年5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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