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02日 19:3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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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四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为属下广州发展航运有限公司(简称:航运公司)向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下称:韩通船舶)订造一艘5.70万载重吨散货船舶事项提供如下相关担保: 航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下称:广东分行)签署的《出具保函协议》,由广东分行为航运公司建造上述散货船向韩通船舶开具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对航运公司按照建造合同应支付的进度款及从应付款日到实际付款日所应支付的利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3750万元。上述付款保函自收到韩通船舶提交的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退款保函后生效。 公司与广东分行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对上述付款保函项下总额不超过13750万元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广东分行承担《出具保函协议》项下保函的付款义务之日后两年止,广东分行在保函项下多次付款的,保证期间至广东分行最后一次付款日后两年止。 公司为属下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2327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没有对外担保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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