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19日 21:5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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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属下控股子公司广州发展航运有限公司(简称:航运公司)承接的有关建造合同,继续建造船舶事项提供如下相关担保: 根据航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下称:建行广东分行)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由建行广东分行为航运公司建造两艘5.73万载重吨散货船向中海工业有限公司、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下合称:中海公司)开具不可撤销“付款保函”,对航运公司按照有关建造合同应支付的进度款及从应付款日到实际付款日所应支付的利息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880万元。上述付款保函自收到中海公司提交的由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退款保函后生效。为此,公司与建行广东分行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对上述付款保函项下总额不超过30880万元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行广东分行承担《出具保函协议》项下保函的付款义务之日后两年止,或建行广东分行在保函项下多次付款的,保证期间至建行广东分行最后一次付款日后两年止。 公司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航运公司订造两艘5.7万载重吨散货船的资金需要,向该行申请的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项目贷款(期限为13年)提供最高额度为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航运公司按该项目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含本次担保,公司为属下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09520万元人民币;公司无对外逾期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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