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01日 17:5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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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收到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阳泉中院)两份《民事裁定书》,就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阳泉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三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矿公司)向阳泉中院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法院已于同日宣告同意),阳泉中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5日、31日作出裁定:确认三矿公司欠100家债权人22991万元;同意管理人提出的三矿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即:公司作为一般债权人,申报债权人民币117047329.70元的清偿率为零。 三矿公司此次破产为政策性破产,不停产,所欠公司债务系因履行阳泉集团与公司签署的《原煤收购协议》产生,现仍然履行该协议,并且三矿公司向公司承诺并保证将依照上述协议的约定,通过向公司支付原煤的形式向公司足额补偿,或以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足额偿还所欠公司的上述债务。 2008年,三矿公司已通过向公司支付原煤的形式补偿96814150元,剩余20233179.70元将于2009年通过上述方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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