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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披露内容怎么能“早产”

  上市公司年报中所披露的内容,如果尚未发生,或者正在发生,但并没有最终确定,那么,在披露的时候能把它作为确定的事项给披露吗?这些披露的内容是否可算“早产”或者说是虚假披露呢?这些“早产”的内容披露出去,相关的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遭受处罚呢?

  这不,就有这么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就因为这方面的问题,被举报至香港联合交易所。原来,在2009年的年报中,公司把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披露成了已经取得的项目:“年内,集团共取得7个新项目,包括广东四会市、福建泉州永春县、河北滦县……”2010年的年报,亦在“项目运营数据”中,将河北滦县作为其第75个经营地点进行披露。而据了解,该集团在河北滦县的项目,在2011年6月份才签订经营协议。

  上市公司年报所披露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但是,我们看到,在上市公司披露年报过程中,有个别的公司为了让年报内容更加丰富,看上去更加靓丽,铤而走险,出现虚假陈述;有的则是闹出“乌龙”,甚至被人用“老和尚的百衲衣”来形容,因为这部分上市公司的年报,补着一块又一块的“补丁”――对已发布的年报内容进行更正。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相关人员的疏忽是一个主要原因,但是,如此重要的信息披露,难道就一个“疏忽”可以解释?

  年报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疏忽”不得,这方面,我国的证券法有规定: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是法律对信息披露作出的强制性规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必须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并且容不得一丝差错。

  笔者觉得,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导致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是违反了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疏忽”也不例外。应该说,虚假陈述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当然,对于在H股上市的公司,其年报的披露要求笔者并没有太多的了解,但笔者觉得,真实,肯定是必须的;对于新奥能源对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披露成为已经取得的项目一事,笔者对此同样没有过多的研究,也不知道具体的原因何在。至于是否算是“虚假披露”,笔者更是不能且不会下结论。

  再来说虚假陈述、“乌龙”年报,它们对上市公司而言影响或许并不大,但对投资者来说伤害却不小,其严重降低了年报的严肃性,使得年报的公信力受到市场质疑。因此,要保证年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就需要上市公司把年报质量责任落实到人的同时,强化对年报撰写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要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不能让年报错了就错了。而相关主管部门,对于那些屡次出错的上市公司,更应给予警告和处罚,不管其是故意虚假陈述还是过失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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