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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解读之二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4日 07:25 作者

 

  上期,我们解读了《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部分内容,本期我们将继续为您解读《必备条款》的其它关键内容。

  对特定的信托关系进行明确阐述

  《必备条款》中的第六条明确了融资融券特定的信托关系,对这种信托关系的目的、信托财产范围、信托成立与生效、信托财产管理、信托财产处分、信托终止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公司为受托人,投资者在信用账户中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前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由证券公司名义持有,投资者享有信托资产的收益权,但是,当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归还融资融券债务时,证券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的方式处理上述信托资产,并优先偿还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务。

  约定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因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杆杠效应,具有放大风险的作用,因此《必备条款》中第四条、第二十条要求证券公司对申请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投资者进行征信调查,评估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同时要求投资者须向证券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资信材料,并承担因参与业务而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与损失。

  建议广大投资者:必须充分了解融资融券的风险,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参与该项业务,不能只想收益不考虑损失,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

  对信息的通知与送达进行明确约定

  特别值得提醒投资者的是,《必备条款》中的第十五条对信息的通知与送达事项及证券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详细准确地填写包括家庭固定电话、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家庭住址在内的所有能够有效联系到本人的各种联系方式,并建议投资者在有效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确保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账户出现特殊情况时能够被及时联系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必备条款》的其它有关条款均遵循业务合同格式的基本规范。建议广大投资者深入研究、充分重视每一项条款,并在参与业务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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