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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启动在即 解读《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7日 07:23 作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06年9月5日,发布了《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指导性文件。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启动之际,为了帮助广大投资者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在参与业务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期开始将针对《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的重要内容进行简要的解读,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对专业名词进行详细释义

  融资融券交易中涉及到较多专业名词,《必备条款》第三条明确地规定证券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同必须为投资者详细释义交易中涉及的专业名词,例如“信用账户”、“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避免投资者在阅读合同时感到晦涩难懂,也避免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业务合法权益的理解不透切、不准确。为此,建议广大投资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应首先阅读证券公司对相关专业名词的释义,并判断相关名词释义是否与自己的理解相同,在此基础上,再仔细阅读合同其他条款。

  对业务内容进行充分约定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授信、交易及债务了结等方面,不同于目前投资者的普通证券交易,因此,《必备条款》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强制性地要求,证券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同必须对涉及到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账户、担保物、融资融券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标的证券、查询、权益处理、补仓时间和期限、强制平仓等方面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充分地阐述,以免因操作环节约定的不清晰而导致纠纷。

  广大投资者在签订合同前,应特别注意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信用额度、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的时间和期限等等方面合同条款的说明,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证券公司予以释义。

  下期,我们将继续为您解读《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其它内容。(东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部 021-63325888-3011)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系列之六

  作为一项市场制度建设的完善之举,融资融券的推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了帮助广大投资者对融资融券业务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东方证券将做系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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