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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范围圈定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1日 09:10 作者 苗燕;夏霞

   
允许以自有资金投资股票、基金;需留存担保费收入的50%做准备金

  ⊙记者 苗燕 实习生 夏霞  
  ○编辑 陈羽 
  
  随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范围也尘埃落定。经过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除可以自有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股票、基金等也在允许投资之列,但规模均不得高于该公司净资产的20%。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地方政府实施属地管理,各省的监管机构不同,但主要分布在金融办、工信厅中小企业局及财政厅。《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等。但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该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按照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且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该类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时,有一定的客户集中度要求。其中,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一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人士表示,这一较高比例的准备金,意味着以后担保公司需要“看菜吃饭”,无论是开展担保业务还是投资,都会比较谨慎。
  尽管此次出台的《办法》没有明确限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股票、基金,但对于以自有资金投资的规定还是较为严格,尤其是对安全性、流动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据介绍,对于现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各地监管部门需进行整顿规划,在重新予以确认,发牌照之后,将统一纳入《办法》的监管范围。清理整顿的日期截止到明年3月31日。
  一家担保公司的人士介绍,目前当地已经开始出现整顿担保公司的苗头,但目前动作不是很大。该位人士同时表示,规范的担保公司发展具有激励意义,提高门槛后,竞争也会相对减少,这是好融资担保公司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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