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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监管定调适度审慎
来源 财新网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1日 08:40 作者
    【财新网】(记者 冯哲 11日发自北京)银监会联合七部委共同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监管原则定调“适度审慎”,填补融资性担保监管空白。 

  “针对此类公司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特点,并结合地方政府现有的监管力量,监管将适度审慎的原则。”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坦诚,《办法》将从准入门槛,投资限额、杠杆比率等方面进行管理。

  《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在利益不冲突的前提下,公司可从事不超过净资产总额20%的其他投资。另外,公司自有资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类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级别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办法》参照了银行监管的原则,并适度放宽了杠杆倍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融资担保业杠杆率平均在3-5倍可以盈利,此次适度放宽到10倍,也是为了促进行业发展,引导融资性担保企业更高服务于中小企业。

  准入门槛方面,为更快的培育市场,新规亦增加了弹性。《办法》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能低于500万元。“虽然门槛有所放宽,但公司风险控制方面更加审慎。”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担保行融资公司的审批、监管将有地方政府部门具体执行。其中,15个省由地方金融办监管,14个省由当地中小企业局监管,2个省由财政厅相关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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