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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不得为客户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10日 07:14 作者 申屠青南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对客户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指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在开展介绍业务过程中,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的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也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证券公司在开发客户过程中,应当向客户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也就是所谓的IB业务。根据规定,从事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并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进行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期货公司应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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