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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成批设立分公司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30日 05:05 作者 桂衍民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1月30日证券时报第9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桂衍民
  本报讯 自今年5月份以来,随着监管层关于券商“主要办事机构应当依法设在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规定的正式实施,国内证券公司在全国主要城市掀起了一股设立分公司热潮。
  11月24日,中信证券(600030)一则董事会公告将最近一段时间来券商设立分公司的忙碌身影显露出了一角。该公告称,中信证券董事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东、湖北、江苏设立5家分公司,运营资金均不超过2000万元。
  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审批结果显示,自今年5月份起,国内券商就开始出现设立分公司热潮。仅在5月1日至9月30日的5个月期间,中国证监会共核准42家券商设立123家分公司。其中,有30家分公司设在上海,有18家分公司设在北京,有14家分公司设在深圳。此外,还有部分券商分公司设在广州以及一些二线城市。
  而从分公司核准设立时间看,主要集中在5月、6月和7月———共有121家份公司获准设立。其中,6月份最多,共有55家;5月份及7月份分别有44家和22家。
  此轮设立分公司的43家券商中,国泰君安证券设立的分公司数量最多———共在21个地区合计设立21家分公司;其次为广发证券,该公司在12个地区设有12家分公司;之后依次为申银万国证券、海通证券各有9家,东吴证券有8家。
  据了解,券商新设的分公司业务范围主要涉及自营、资管、投行和经纪等。有的券商分公司业务内容综合性较强,而有的分公司则只负责单个业务,诸如投行、资管。
  消解“异地办公”禁令
  “设立这些分公司,主要是化解监管层监管禁令带来的影响。”南方某证券公司总裁解释,这禁令就是2008年颁布的《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
  2008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述《规定》,明文要求证券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应当依法设在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并至少符合以下监管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日常办公场所,以及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财务、稽核、审计、合规和风控部门;公司账簿应当设置、生成和保存于公司住所;公司完整的业务、财务信息和资料应当汇总保存于公司住所。
  《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应自该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达到相关要求。据此规定,券商总部设在非注册地的相关部门人员均属于“异地办公”,必须在最后期限内“回归”总部,按本报今年5月份初的粗略统计,彼时涉及的证券公司高达几十家。
  在此禁令影响下,一大批主要办公地没在注册地的证券公司掀起了一股迁徙潮。在大部分券商被迫迁回注册地的同时,少数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陆续向监管部门提出在原办公地设立分公司的请求。
  为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秩序,中国证监会还于今年10月30日公布了《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并对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做出了六条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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