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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投资保险公司须“一对一”
来源 华商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7日 09:21 作者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现在有了详细标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近日由银监会发布实施。

  记者昨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在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后,银监会于本月5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份试点工作。

  《办法》主要内容

  ———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强调董事会负最终责任。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银行董事会应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并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防火墙监督管理。

  ———针对关联交易风险,除要求银行董事会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外,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同时,对保险公司购买银行股东各类证券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投资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银行须“一对一”选择现有保险公司

  记者从保监会获得证实,两个多月前,中国银行就已获准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保险参股恒安标准人寿,成为继交通银行获准从中国人寿接过中保康联人寿51%的股权后,第二家参股保险公司的银行。眼下,包括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在内,不少银行正积极争取参股保险公司试点名额。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原则,为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

  客户资料互换得客户同意

  那么,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将给普通金融消费者带来什么好处?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对客户的信息资料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与入股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须取得客户同意,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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