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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来源:北京商报 |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1日 10:25 | 作者:崔启斌
未上市商业保险公司每年获利或亏损多少?偿付能力究竟不足到何种程度?此前,少有机构在正式场合公开这些信息。今后,社会公众将能够定期通过保险公司网站获取这些信息。
昨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至11月30日。《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之下披露更多信息。未来保险公司将每年在网上“晒”偿付能力和利润。 保险分析人士表示,此前,保险公司对一些相对敏感的问题总是遮遮掩掩,甚至避而不谈,这一信息披露新规如果出台,意味着商业保险公司将每年向投保人及社会交上一份较为全面的“答卷”。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每年将财务会计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等编制成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其中,财务会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和所有者权益变动等情况;偿付能力信息包括公司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资本缺口、资本充足率状况以及资本充足率变化(或不足)的原因。据悉,这一类信息此前很少会向社会公布。 保监会声称,此举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除了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更多的信息将编制在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如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应披露交易对手、定价政策、交易目的、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详细内容。而重大事项包括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发生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重大投资损失;公司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经营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或潜在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等多项内容。 此外,披露的内容还包括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公司法定名称及缩写,股本变动、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其变更等。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将成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之一。《办法》规定,公司基本信息登载于公司官方网站,内容保留期限为永久;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报告登载于公司官方网站和至少一种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其中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于次年4月30日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布,保留期限为5年,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内容保留期限为3年。 对于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至少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前10日将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登载于公司官方网站,但延迟披露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披露时间之后30日。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据悉,保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时,并未透露《办法》修订的日程表。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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