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国家有关部门日前明确了燃油附加费与航油价格的联动机制,放松了对燃油附加费调整的管制,这降低了航空公司的运营风险,同时使得航空公司在竞争方面,尤其是票价竞争方面的手段增加,有助于提升其管理水平。本版推出航运行业投资策略专题报道。
国家民用航空局网站11月12日披露了由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就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和航空煤油价格联动的原理、计算方法、后续调整执行等给出了明确的说明。
《通知》内容简述
《通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国内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与航油价格的联动问题:一、明确继续延续前期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机制,即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
二、明确燃油附加费的计算方法:通过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计算燃油附加费;以航线为单位,区分长短航线分两档定额计算,其中,800公里以下、800公里以上燃油附加最高标准分别按800公里、1500公里统一计算;2010年4月1日前,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l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908元;2010年4月1日以后,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改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的变化,逐年测算公布。
三、明确燃油附加费征收执行相关问题:燃油附加最小计费单位为10元,不足l0元部分四舍五入;因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航空公司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备案;前期燃油附加费中优惠政策延续。
政策松绑增强了航空公司经营的灵活性
从《通知》内容来看,我们认为,有两点特别值得关注:
首先,国家发改委、民航局由之前全权决定燃油附加费的征收问题,转为仅“根据相关参数的变化,逐年测算公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和“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让出了燃油附加费细节调整的大部分权力,反映出政府在对航空运输业管制方面又一步松绑。
其次,《通知》明确规定,航空公司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该规定使得航空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制度桎梏,可以在政策范围内通过调整燃油附加费较快响应油价变化对盈利的侵蚀,减少了运营中的不可控因素,降低了运营风险;同时,燃油附加费可以自主调整,也使得航空公司在竞争方面,尤其是票价竞争方面的手段增加,有助于提升其管理水平。
价格战不太可能大范围发生
“燃油附加费征收与否、征收标准如何、执行时间选择”等权力下放给航空公司,增加了航空公司在价格方面竞争的手段选择,这是否会引起航空公司之间引起“燃油附加费价格战”?
我们认为,较大范围出现“燃油附加费”价格战的可能性不大,更多的可能是航空公司步伐比较一致的按照既定标准的上限执行,原因在于:首先,对于所有国内航空公司来说,其主业盈利的压力均较大,燃油附加费的调整,更多的是理顺价格体系,实现对航油成本补偿的客观性和及时性,也是国内航空公司一直所寄望的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被充分利用的可能性较大;其次,相对于航空出行的总成本来说,尤其是长航线方面,燃油附加费的占比较低,若采用燃油附加费促销,折扣太低,达不到实质性效果,折扣太高甚至免征,则等同于完全放弃了其对航油成本的补偿作用;最后,从中国航空运输业的格局来说,市场的高集中度使得行业更容易对外发出一个声音,这也降低了“燃油附加费”价格战的概率。
维持行业“看好”评级
整体来看,我们认为本次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与航油综合采购成本联动,部分放开了燃油附加费标准的制定,增强了航空公司应对燃油风险的能力,对航空业来说是一个实质性利好。
从投资的角度来看,我们维持前期的观点:中国航空业2010年将在需求旺盛、运行效率提升、本币升值、燃油附加费抵御油价上涨风险增强及世博会等因素推动下,实现从业务量增长到盈利增长的转变,我们维持对行业的“看好”投资评级。
个股方面,我们建议投资者关注基本面坚实、受益国际经济复苏最大的中国国航和业绩弹性大、燃油附加费征收最大的南方航空;对于目前正在进行整合东航、上航,我们认为可以乐观看待其后续发展预期,关注交易性投资机会。